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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
去年一連串的校車安全事故讓國人震驚。分析認為,除了超載、校車質量差、駕駛員素質低、法律監管不力等原因外,交通路況復雜也是校車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對此,有不少消費者提議學習美國的做法,賦予國內校車一些特權,例如給校車配備專用車道和專用時段等。值得欣慰的是,4月5日,國務院公布新車安全管理條例》,多處提到了校車優先。 例如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第三十二條也規定,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空军c?;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 為了保證這一做法的執行,條例第五十二條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例如第十七條規定,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如果違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同時條例規定,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如果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對于校車行駛速度,條例規定,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校車駕駛人超速、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也會受到相應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不過,條例對校車駕駛人的處罰也體現了人性化色彩,例如第三十六條規定,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對于校車的資金來源,國家也采取多種方式支持。條例規定,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在調查中,多數讀者表示,孩子是國家的未來,也是弱勢群體,抵抗侵害能力最弱,校車特權能保護孩子安全,體現了國家對下一代的關懷,是社會的進步,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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